運動視界MLB 【運動紛爭解決制度系列1-2】MLB的薪資仲裁制度 百家樂 http://www.iwin9418.com

在目前大聯盟勞資團體協約(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CBA)之下,球員必須在一個球季結束時,具有6年以上的大聯盟服務年資,始取得自由契約球員資格得與任何球團(包含原所屬球團與其他球團)簽訂契約。原本,在球員成為自由契約球員前,球團只要遵守基本協約中的約定,提供最低保障薪資給球員即可;然而,為平衡球員與球團之權利,即一方面讓球團得於符合相關條件下保留球員一段時間,另方面讓球員在無法自由與其他球團簽約前,仍得取得與其身價相當的薪資,故創設了薪資仲裁(Salary Arbitration)制度。大聯盟基本協約對於薪資仲裁制度的內容,就仲裁球員之資格、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方式及仲裁人可考量的因素等仲裁相關要件,均有詳細的規定。

一、得提起仲裁之球員資格

(一)球員單方面得提出之情況

在大聯盟的基本協約中,在成為自由契約球員之前,符合以下二種服務年資之球員,對於球團所提出之薪資數字不同意時,得不經球團同意單方提出薪資仲裁:

A、具3年以上未滿6年的大聯盟服務年資(MLB 2017 CBA, art. VI(E)(1)(a));

B、具2年以上未滿3年的大聯盟服務年資,其最近一個球季的服務年資至少在86天以上,且屬於此類服務年資之球員中屬前22%者。此類服務年資2年以上未滿3年而具仲裁資格之球員,被稱為「超級二年級生」(Super Two Player - MLB 2017 CBA, art. VI(E)(1)(b))- 如我國出身的球員王建民,於2008年時即依超級二年級生取得申請薪資仲裁之資格。

(二)雙方合意提出之情況

在球員不具有單方提出薪資仲裁之年資,或球員已經具有自由契約球員之年資,但其與球團同意續約,但對於薪資無法達成合意時,即可依雙方合意提出薪資仲裁(MLB 2017 CBA, art. VI(E)(1)(a))後段)。

然而,在球員的大聯盟服務年資不符合單方申請薪資仲裁資格時,球團除了受最低薪資的規範外其得單方決定球員的薪資,故球團並無理由同意薪資仲裁。所以,由球員與球團雙方合意提出之薪資仲裁的情況,多為球員已符合自由契約球員的資格,但可能無法從其他球團取得令其滿意的複數年契約,球員始有可能同意原所屬球團所提出之薪資仲裁。例如,波士頓紅襪隊(Boston Red Sox)球員David Ortiz,於2011年球季結束時已符合自由契約球員資格,但因無法從自由球員市場上取得令其滿意的複數年合約,其遂同意紅襪隊所提出之薪資仲裁。

二、仲裁人的任及仲裁庭之組成

依照大聯盟基本協約的規定,大聯盟球員工會與大聯盟勞工關係部門每年都會共同選出仲裁人。若無法在每年的1月1日前決定仲裁人名單,雙方應共同請求美國仲裁協會提供傑出且相關專業的仲裁人名單,並從該名單中交替選擇仲裁人。所有的案件均應由3個仲裁人組成的仲裁庭來審理,且由大聯盟球員工會與大聯盟勞工關係部門共同於此3人中指定1人為主任仲裁人,擔任仲裁庭的主席。(MLB 2017 CBA, art. VI (E)(5))

三、仲裁相關程序及規定

(一)交換薪資日期

球員工會與大聯盟勞工關係部門在球團向球員表示續約後,應儘速確定符合資格之球員。球員不滿意球團所提出之薪資而欲提出薪資仲裁,需先向大聯盟球員工會為通知。然後,大聯盟球員工會與大聯盟勞工關係部門各自向球員與球團要求欲請求與提供的薪資字,並需在以下年度的時間交換雙方的薪資數字。

球季

交換薪資日期

2017

1月13日星期二

2018

1月12日星期五

2019

1月11日星期五

2020

1月10日星期五

2021

1月15日星期五

*資料來源MLB 2017 CBA, art. VI (E)(2)

(二)球團提出薪資之限制

大聯盟訂有最低薪資及最大減薪幅度之保障,故球團所提出之薪資數字,依目前有效之大聯盟CBA,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二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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